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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弟姐妹们,(在此我想向知晓律法之人说几句),*难道你们没有看到,律法只对活人有约束力吗? 例如,已婚妇女在丈夫活着时受法律约束,但如果他死了,她就免除了对他的法律义务。 因此,如果她在丈夫在世时与另一个男人住在一起,她就是犯下通奸之罪。但如果她的丈夫过世,她改嫁另一个男人,就不是通奸罪。
同样,我的朋友们,通过基督之躯,我们对律法而言已经死去。所以现在你属于另一个人——基督,他死而复生,这样我们才能为上帝而过上有意义的生活 当我们被过往的旧天性所掌控,我们体内就充满了罪恶的欲望(如律法所揭示),导致死亡。 但现在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,对于束缚我们的枷锁而言,我们已经死去,所以我们可用全新的灵服侍上帝,而非在律法的旧文中行事。
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?律法是罪吗?当然不是!除非法律定义罪,否则我不会知道何为罪。如果律法没有说“不要渴望拥有属于别人的东西”,我就无法意识到想拥有他人之物为错。 但是通过这条诫命,罪恶设法挑起我心中各种自私欲——没有律法,罪也死亡。 我过去并未意识到律法到底意味着什么,但当我明白这条诫命的含义,罪复活,我死去。 10 我发现,那条意为带来生命的诫命,反而带来了死亡, 11 因为罪通过诫命找到了欺骗我的方法,用诫命杀死了我!
12 但律法本身是神圣的,诫命是神圣、正义和善良的。 13 善良之事会杀了我吗?当然不是!但是我因良善而死去,这种行为让罪显示出来。因此,通过诫命的含义,它揭示了罪到底有多邪恶。 14 我们意识到律法是有灵性的,但我太像人了,§是罪的奴隶。 15 我不明白自己在做什么,做着自己不想做和厌恶的事情,这就是我所做的! 16 但如果我说自己违心做事,就表明我承认法律为善良正义。 17 所以做事的并不是我,而是我内在的罪。 18 因为我知自己的罪恶人性,所以我本不善良。即使我想做善事,也做不到。 19 我想做善事,却无法做到,我不想做邪恶之事,最终却这么做了! 20 但如果我所做并非出于本意,那这行为便源于我身体中的罪。
21 这就是我发现的原则:如果我想做善事,邪恶也伴左右。 22 我内心尊崇上帝的律法, 23 但我发现另一种律法在我心中作祟,它与我思想所遵循的律法相违背,我内在的罪恶律法将我困成它的囚徒。 24 我如此痛苦!这身体带我走向死亡,谁能拯救我?*感谢上帝,他通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达成我的愿望! 25 现在的情况是:虽然我自己选择服从上帝的律法,但我的人性却服从了罪恶的律法。
* 7:1 保罗用这个词来说律法,可以有多种含义,但通常是指整个犹太信仰体系。其中大部分与遵守规则有关。 7:4 原意为“为上帝结出果实。” 7:7 引自《出埃及记》20:17或《申命记》5:21。 § 7:14 原意为“身体。” * 7:24 原意为“死亡之身。”